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营〔199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21 【字体: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流字〔1994〕第10号《关于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属于技术培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还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

特此批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