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26 【字体: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提取和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的具体问题按照山西省财政厅〔1994〕晋财预字第1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3日 国税发〔1994〕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