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