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使用“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通用客票”的通知

晋建城〔1994〕3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01 【字体:

各地、市、县(市)建设局(城建委、基建办)、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城市客运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交通票据管理和税收管理,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1990〕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通用客票”(以下简称通用客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客运交通业务(含出租汽车、旅游车、小公共汽车、载客三轮车、捎拉社会散客的职工通勤车等交通工具)的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使用通用客票。

二、通用客票由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通用客票分二联式和单联定额式两种,两联式通用客票的发票联和单联定额式发票,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印票数量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逐级申报,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客运处汇集的总量印制。县级客运管理部门在上报印票数量时,应抄送同级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逐级上报到省地税局;

三、通用客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逐级下发。税务部门供票时,经营者须持省客运管理部门制发的城市客运营运证和税务部门的有关手续。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密切协作,管理好通用客票。对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依法代征税款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发售客票并代征税款。对不能认真履行委托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终止委托。

四、通用客票式样及代号:

1、客票式样(一)(略)

2、客票式样(二)(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印制、买卖通用客票,经营者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通用客票,违者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建设厅、省税务局晋建城字〔1990〕131号《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出租汽车通用客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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