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刻制、使用征税专用章等戳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07 【字体: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精神,现将刻制、使用征税专用章等戳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依照规定的式样刻制,并报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下发所属税务所(分局)使用;退库专用章交同级计会部门使用。

二、戳记式样

1、征税专用章式样

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字体为5号正楷字。专用章内容:上方环边县(市)为“××县(市)地方税务局××所”、市辖区为“××市××区地方税务局××所”;中央为“×号”字样,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税务所(分局)的第几号章,具体号码根据税务所(分局)刻制印章的个数顺序设置;下方为“征税专用章”字样。

2、退库专用章式样

退库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字体为5号正楷字。专用章的内容:上方环边县(市)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辖区为“××市××区地方税务局”字样,下方为“退库专用章”字样。

3、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长为60mm,宽为45mm,字体为4号仿宋体。专用章内容见下图:(图略)

市辖区、分局刻制此章时,第一行的内容分别为“××市××区地方税务局××所”或“××市(行署)地方税务局××分局”。

三、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1、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都使用本章作为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加盖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

2、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时使用,加盖在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签发机关盖章处。本章应在同级国库预留印鉴。设立乡(镇)国库的县、市也应同时在办理税收退库的乡(镇)国库预留印鉴。

3、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纳税人采取以完税证或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应于完税时在应纳税凭证上加盖本章,并在戳记内填写税额数量;完税凭证字号、缴纳日期。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刻制的与前款规定不符的章戳一律停止使用,另刻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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