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统计局
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工商企〔1994〕5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2 【字体: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晋政发〔1994〕83号《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统计注册登记工作,以形成工商、统计、税务一条龙登记服务体系,建立工商、税务和统计的联系制度。对在1994年9月30日前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搞好统计注册登记。自1994年9月30日起,凡新成立、新迁入我省的企业,以及在我省范围内跨地、市、县迁移的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持有关文件到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今后,无论是工商、税务还是统计进行各种检查时,如有三证缺一者,依法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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