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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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四年所得税入库办法暂按原办法办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