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07 【字体: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通知》精神明确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票证领据及税收票证库存帐保管期限为七年。

二、统计台帐及会计辅助帐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与会计报表相同。

四、各类报表均指本单位编制的报表。所属单位报送的报表,其保管期限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自定。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