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