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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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3号《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除《通知》规定外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仍然按照晋税所发〔199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