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与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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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政司财税政便字〔1995〕1号《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通知与补充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于1995年2月15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电传到省国税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