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1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1995〕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