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08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省内临时到别处市、县销售货物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比通知规定执行。

二、原山西省税务局下发的晋税征发〔1994〕30号文“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结算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及省国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结算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