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10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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