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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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60号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