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23 【字体:

侯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候地农字(1995)第8号《关于铁十五局一处漏报侯月线征地造成应减未减计税土地牵涉农业税负担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用地时,凡属税法规定应予减免税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应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提出报告,由税务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对已获准减免税的建设用地,经核实属原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省局在批复决算时,据实予以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铁十五局一处未按规定长期不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审批手续,造成农业税计税土地未能核减,使农民多负担农业税款45000元,农民要求减免退税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应由铁十五局一处承担。并督促该单位尽快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审批手续。你局在上报1995年农业税基础数字变动表时,将已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相应核减。

二、你局征回铁十五局一处应负担的农业税税款后,要按政策规定退还农民,或作农业税缴库处理,不得以其它税种解库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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