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30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检查站撤销后,如何加强税源管理,请将做法随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 国税发〔199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同志在治理公路“三乱”全国电话会议上指出:“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提出要求,不准违背国发[994]41号文件规定,上路设站或‘搭车’收费罚款。”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公路“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切不可片面强调以往设立税务检查站起过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各部门设站过多、过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要把撤站纳入税务系统的纠风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均不得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在公路上设立的尚未撤销的税务检查站,要坚决撤掉;对不顾大局,顶风违令,抵制不撤,变相增设的,应予严肃追究,以保证中央治理公路“三乱”的决策得以贯彻。

三、控制税源,防止流失

在公路上撤销税务检查站之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对税收进行源泉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要积极与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货流动向及税源动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做到既要坚决打击偷逃税不法行为,又要保证货畅其流,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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