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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