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使用涂炭税收完税证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5〕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分局:

根据税收工作要实现“两个转移”的要求,为方便基层税款征收,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印制使用涂炭税收完税证。现将使用新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涂炭税收完税证分微机票和手工票两种。微机票为多份连打式,手工票为多份订本式。与现行税收完税证相比,涂炭税收完税证只就复写式改为涂炭式,其联次、用途、适用范围、填写要求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涂炭税收完税证省局已安排印制,印制完毕后将根据各地现行手工复写式税收完税证的结存使用情况,陆续发至各用票单位使用。为减少损失,涂炭税收完税证下发后,手工复写式税收完税证应继续使用。

三、为便于税票的统一管理及凭证的装订与归档,各地应将本局及其所属局(所)结存的手工复写式税收完税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并在手工复写式税收完税证使用完毕后,启用涂炭税收完税证。

四、各级国税机关启用涂炭税收完税证前,应对各用票单位、用票人员手工复写式税收完税证的领用缴销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盘点。对丢损失税收完税证的当事人,要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丢损的完税证要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局核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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