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17 【字体:

各地、市国税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关于在华居住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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