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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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5年12月4日 国税函发〔1995〕61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