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5〕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1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国税发〔1995〕184号《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有关情况,现就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修订《山西省地方税收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合并“261.提取款”、“262.退还税金”两个总帐科目为“261.提退税金”科目。该科目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1)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2)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3)减免退税;(4)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5)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提取手续费、罚款奖金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2、增加依法注销欠缴税金的核算内容。即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根据注销凭证中载明的注销欠税数,借记“损失税金核销”,贷记“待征”类科目。

3、调整部分科目编号。

 “应征其他收入”科目编号调整为“109”;

 “多缴税金”科目编号调整为“121”;

 “暂收款”科目编号调整为“191”;

 “待征其他收入”科目编号调整为“209;”

 “上解其他收入”科目编号调整为“229”;

 “入库其他收入”科目编号调整为“259”。

二、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问题

为了解决部分税源小、人员少的税务所的记帐问题,省局决定对部分税务所暂时采取“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过渡办法,即以税务所作为报帐单位,由税务所设置“税款分户(台)帐”,定期向县级地税机关编报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由入库单位进行核算。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范围为:年工商税收任务在十万元以下的税务所,但每个县所属税务所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不得低于总数的50%。地市可在省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范围。

三、“税款分户(台)帐”的使用范围和登记方法

 “税款分户(台)帐”,既是税收征管部门的分户征收底册,也是税收会计的分户明细帐簿。该帐簿原则上应按所有的纳税户分户登记。为了方便操作,在手工记帐的情况下,该帐簿的设置范围为:

1、所有私营以上的企业必须认真登记此帐;

2、“双定”户可以以现有的定额表卡作为“台帐”的辅助资料,分片、分组在“台帐”中进行登记;

3、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以及临时征收的税金,可以分别类型合并在“台帐”中进行登记。

其登记方法为;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果表等,可以确定纳税人实现税金情况的凭证登记“实现税款”栏,根据税收完税证存根联、税收罚款收据存根联和各种缴款书加报查联等,可以证明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凭证登记“征收税款”栏。为了保证税收征管部门考核征期入库率和查补税金情况,登记该帐簿时,应在“摘要”栏内载明“申报日期”、“征收日期”和“税款所属时期”等有关情况。同时在“税种”栏后单独设置。“其中:查补税金”栏,根据检查凭

证在“实现税款”栏内登记“应补金额”,根据补税凭证在“征收税款”栏中登记“已补金额”。该帐簿应于月终时进行结帐。

四、纳税申报表的联次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申报。申报表一律为一式三联。一联由纳税人留存;一联由专管员(征收组)登记“税款分户(台)帐”后,转管理部门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联作为编报“应征(   )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的依据,随该表报税收会计。目前使用的两联式纳税申报表从1996年起一律增印为三联式。

五、计算机核算工作

目前已推行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改革后的新软件到位以前,可先采用旧的软件进行税收会计核算,月终报表时,按新的核算办法进行调整。待新的软件到位,先采取新、旧两套软件并行的稳妥方案,待新软件运行正常以后,不再使用旧软件。

目前尚未进行计算机核算的入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新的核算办法认真做好手工记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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