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报表(告)制度》的通知

晋地税计〔1995〕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9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一九九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报表(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布置,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就报表(告)制度中主要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一、所有统计报表由原来的按征收数填报改为按净入库数填报,并受“资金平衡表”的控制。净入库数即为扣除各项减免、提返及出口退税后的净入库数。(1)各项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根据收入退还书,结合有关减免申请书、汇算清缴结算等资料分税种、分品目、分经济类型进行剔除;(2)提支给检举揭发偷税有功人员奖金的退税,根据收入退还书,结合退税申请书等有关提奖资料分税种、分品目、分经济类型进行剔除;(3)误收退税,根据收入退还书并结合退税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分品目、分经济类型进行剔除;(4)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的退税,全额提取的,根据实际征收税款的5%和收入退还书分品目、分经济类型进行剔除;非全额提取的,根据收入退还书并结合有关政策规定分品目、分经济类型进行剔除。

二、各会统报表表式的变动

1、旬报,一九九六年旬报中增加“3、个人所得税”一项。

2、快报,一九九六年快报中增加“八,农村税收”、“九,农业四税小计”二大项,“农业四税小计”项下设“1,农业税”、“2,耕地占用税”、“3,农业特产税”、“4,契税”四小项。

3、“税收应征款项明细月报表”、“在途款项明细月报表”合并,改为“应征、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增加“查补税金”一项内容,反映税务部门通过检查纳税人的应缴和实缴税金后而补征的税金,要求填报“查补税金”的应征和实际入库数。

4、“入库(上解)税金明细月报表”增加“乡镇级”预算级次,反映属于乡镇级预算的收入。

5、“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一位。

6、“减免款项明细年报表”改为月报表,按月反映按政策规定对纳税人从应征税额中减征的部分税款和免征的全部税款。

7、“欠缴税金明细表”增加附表,填报三十万元以上欠税企业的欠税情况,各地应如实填报,若没有三十万元以上欠税单位,应报空表并加盖局章。

8、“各统计月报表”合计栏增加“乡镇企业”其中数,全口径反映乡镇企业税收。“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附后。全口径的乡镇企业包括乡办、村办集体企业;农民办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乡与国有、城镇集体联营企业;乡与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营的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乡办股份制企业,还包括农民进城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没有当地工商行政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经营)执照的农民个人缴纳的税收,属于农村税收,但不属于乡镇企业税收。

9、“个人所得税统计年报表”取消“纳税所得额”大项。

10、取消“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统计年报表”。

11、“企业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

12、“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改为"纳税登记户数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

三、1996年各地在编报会统报表时,一方面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对各种报表进行政策性审核,另一方面,要把握会计表和统计表之间的关系,进行表间关系审核。

四、一九九六年各种月报报送时间为:县(区)局为月后五日内,地(市)局为月后十二日内,通讯时间为月后十一至十三日。年报报送时间为:县(区)局为年后十五日内,地(市)在年后二十日内。

五、《一九九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报表(告)制度》不随文下发,希望各地、市、县注意查收。

附件:

1、《一九九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另发)

2、《欠缴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略)

3、《一九九六年地市通讯代码表》

4、《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略)


附件3:一九九六年地市通讯代码表

序号     地市        远程通讯数据文件代码

1       太原市             D01

2       大同市             D02

3       阳泉市             D03

4       长治市             D04

5       晋城市             D05

6       朔州市             D06

7       忻州地区           D07

8       晋中地区           D08

9       吕梁地区           D09

10     临汾地区           D10

11     运城地区           D11

12

13     直属征收局         D13

附件4: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一)凡是乡(镇)、村集体以及农民合作、农民个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它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均属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但不包括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1、乡办企业:指乡一级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乡与乡、乡与村联营,乡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乡与外商(包括港、澳、台)合资、合营所举办的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乡办股份制企业。

2、村办企业:指村一级举办的集体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营、股份制企业。

3、联户企业:指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组成的集体合作企业。

4、个体企业:指个体性质的企业,企业由个人投资举办,生产资料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的企业。

(二)关于乡镇企业税收统计的一些具体规定

1、作为乡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统计范围:

(1)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单独计算出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经营)执照。农业企业除外。

2、凡是历史已经形成、建立的各类区、镇办企业,只要属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均属乡镇企业,所缴纳税收由企业纳税所在地统计。

3、对各类联营、合资、合营、股份制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举办的企业,即企业所属地与企业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乡镇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一律由企业纳税所在地统计。

4、省、地、县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如何,均不列入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5、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一些传统生产属于农民家庭兼营工业的;农村中从事流动上门服务的工匠;长短途贩运、摆卖摊点及临时季节性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均不列入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范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