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大同铁路万通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06 【字体: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同铁路万通集团公司情况的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的财产所有权","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大同铁路万通集团公司改制后,仍应保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又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该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应属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因为企业改制而变动财政体制,改变税收的归属。为此,现对大同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大同铁路分局与大秦铁路分司合并以后,大同铁路分局1993年底前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新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地纳税,缴纳的所得税仍为地方预算收入,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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