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07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涉外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外税收实行"集中管理"和省委、省政府对涉外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精神,现就涉外税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三资企业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原则,省地税系统的涉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及涉外报表等工作,统一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管理,对口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涉外税收政策由流转税管理处会其它有关处室管理。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涉外税收工作由流转税科负责管理。各县、市的涉外税收工作由税政股负责管理。

2、太原市、朔州市组建涉外税收征收局,统一管理本市范围内的涉外税收工作,其他地市所在地指定一个征收机构统一负责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由县市局指定一个征收机构以县局名义负责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涉外税征收工作均不得下放到税务所管理。各地、市、县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并做好岗前培训。

二、税收计划及报表

涉外税收收入计划作为工作指标由省局统一下达、统一考核。税收收入报表和统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实行双项考核,年终评比,确保涉外税收任务的完成和涉外税收报表"不重不漏"可信可用",做到准确、及时、无误。

三、税收征管及稽查

1、涉外企业的征收管理,要高起点,严要求,严格按《征管法》建立涉外税收管理规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加强税源管理。征管资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实行地县两级双重管理。

2、涉外税收稽查,必须持有省局核发的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涉外企业进行检查。

四、其他

1、涉外税收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和地税形象,对涉外税收

工作条件要高起点,逐步向现代化过渡。各地市配备微机和taxble报表系统,有条件的地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征收稽查车辆等办公设备。确保涉外税收工作需要。

2、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各地要抓紧抓好,对一些手续不健全,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可先登记后发证;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原则上和国税局协调一致。

3、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通知》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超税负退税的审查和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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