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15 【字体: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经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问题的意见》[晋发〔1996〕61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特困职工开展经营活动自谋职业的,可凭各级政府解困办公室统一发放的"特困家庭优惠卡",免交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费用。属于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在2年内给予每月定额免征应纳税额200元的照顾。

二、新办企业当年安置贫困职工(含特困职工,下同)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贫困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为了支持困难企业和贫困职工发展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及国家税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起2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四、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鉴于"贫困职工"没有有效证件加以证明,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现在先执行61号文件中规定的"特困家庭"优惠政策,关于对"贫困职工或家庭"的税收优惠,待省委、省政府另行研究明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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