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退库手续,仍按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晋国税流发〔1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