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6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的划分标准以电影发行单位是否对放映单位有供片业务及采用票价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来掌握。

2、上级电影发行单位向下级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电影发行单位采用"买断首映权"发行方式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