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7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保证饮食业定额发票的顺利运行,省局近期对饮食业定额发票的购、领、用、存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总的来讲,饮食业定额发票运行情况良好,杜绝了过去饮食业发票存在的大头小尾、转借、代开、虚开等诸多问题,而且饮食业税收有了明显增长。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地市对定额发票重视不够,对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切实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抓,突出表现在:

1、对定额发票推行工作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有应付现象;

2、内部没有研究制定定额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有关帐表;

3、定额发票没有供应到位;

4、原有旧票没有及时收缴,部分纳税人仍有使用旧票现象;

5、个别纳税人以收据、其他发票代替定额发票。饮食、住宿及其他服务活动一体的纳税人,此类问题尤为突出;

6、个别地方存在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供票时不及时征收税款,有的征收税款过程中不看发售定额发票情况;还有的在征收税款时只以供票金额征收,没有核定不开票营业额等等。

对饮食业实行定额发票管理,是一九九七年全省征管工作一个大的举措,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特别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知道定额发票是全省饮食行业从事饮食服务唯一、有效的合法结算凭证,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原饮食业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二、各地要立即组织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饮食业定额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发票的稽核检查,加大管理力度,对未按时启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定额发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四、切实建立有关帐表制度,管好用好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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