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7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省局曾在晋国税流一发〔1995〕12号文以及晋国税流一发〔1996〕23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都做了明确规定。但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除个别地市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大部分地市均低于规定的抵扣比例。94年底全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余额为412,526万元,至96年底累计抵扣132,630万元,仅占应抵扣数额的32.15%。

时间过去两年,抵扣数额不及三分之一,留在后三年的抵扣数额很大。目前多数大中型企业困难重重,资金紧张,而且留抵税额多数为大中型企业。如果能及时抵扣,可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为此,根据李思温局长在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使抵扣政策真正落实并作为一项扶困企业的具体措施,经研究,从九七年一月起,要加大抵扣力度,确使今年抵扣进度达到50%。现将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1、对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在九七年六月底以前全部抵扣完毕。

2、对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的要严格按20%年抵扣比例抵扣。

3、对97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统一按晋国税流一发〔1995〕12号规定的权限批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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