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太原海关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8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须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山西省国税局、太原海关以晋国税进发〔1996〕12号转发)规定,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式样附后)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

我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由省国税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上述期限内凭有关资料(见式样中的"项目"栏)到省局办理。

二、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补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止,有关企业应按照上述手续和期限尽快办理。

三、各地国税机关应将文件内容迅速、完全、准确地通知企业,并督促有关企业尽快办理补签报关单事宜。

附件: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式样)(略)

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