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大同市地税局企业固定资产装饰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所〔199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29 【字体: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装潢、装修支出有关会计处理和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同地税所字(1996)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对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装潢、装修(以下简称为"装饰")所发生的费用,在装饰工程完工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计入该固定资产价值。

二、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对该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对其进行装饰所发生的费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租赁有效期限或无偿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企业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装饰所发生的费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分别情况处理:

1、融资租赁期满,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企业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将装饰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价值。

2、融资租赁期满,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移到承租企业的,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a、装饰工程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完工的,完工后计入该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有效租赁期满后将装饰费用扣除其已提折旧后的余额,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b、有效租赁期限已满而装饰工程尚未完工的,所发生的装饰费用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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