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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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阅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国税函〔1997〕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申请:由于在我国境内多处从事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但项目小,工期短,希望在天津汇总缴纳上述劳务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该公司1996年底以前在各地发生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但考虑到实际征收情况,对已经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的,可不再做调整。
三、对于该公司1997年以后发生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所涉及的营业税,应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