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25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4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国税函〔1996〕447号文中所指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若这些企业附设独立核算的安装、装饰企业,则附设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在征收增值税范围之列。

2、安装、装饰企业为用户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称的"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其与用户如何结算,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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