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6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06 【字体: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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