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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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