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1-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9号 关于享受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的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的公告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 件: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2.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