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下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目、税率政策文件(点击文号查看原文):
1、北京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天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3、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4、山西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5、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辽宁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7、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8、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9、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0号)
10、江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11、浙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12、安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1005号)
13、福建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的决议》(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
14、江西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5、山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6、河南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17、湖北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六号)
18、湖南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广东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20、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1、海南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2、重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23、四川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4、贵州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25、云南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6、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6号)
27、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3号)
28、甘肃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
29、青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0、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1、新疆
《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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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将于明年9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就新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税务报记者]: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资源税法,请问资源税法的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卜祥来]: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新变化:
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将从现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税法实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办法、优化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做好税法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等事项,确保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顺利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前还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
[卜祥来]: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工人日报记者]:请问财政部的徐司长一个问题,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谢谢。
[徐国乔]: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所以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谢谢。
[大河报记者]:我们发现这次的资源税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还提到如果说征收水资源税停收水资源费。请问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大家担心水费会不会更贵。谢谢。
[徐国乔]: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到税法的条款中去了,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水资源税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
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