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1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7-02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市、地国税局,省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中“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申报7月份应纳税款开始,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1998年7月1日以后收到的运输发票,不论是1998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或支付货款的,还是1998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或支付货款的,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通知中关于工、商企业进项税款申报抵扣时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