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1-24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福利企业退税的程序办理。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实观的税款,对增值税有欠税的,不予退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科委、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