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2-04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7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 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办法》

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新《办法》的实施,将为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和优化纳税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新《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

一是可以按照 “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二是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三是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四是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帐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五是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新《办法》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六是增加了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处罚。七是增加了对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二、贯彻落实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一)实行普遍登记,加强源泉控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漏征漏管户清查,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所有纳税人都应按新《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源泉控管。

(二)贯彻属地管理原则。按新《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为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注册地”不再作为依据。省局提倡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地税局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地税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三)实行“先登记后调查”。新《办法》将登记程序由原来的“先调查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调查”。只要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无明显疑点的,税务机关都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再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

(四)加强非正常户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新《办法》涉及到的CTAIS操作问题省局已提交总局,待总局修改下发后开始使用。各地在贯彻落实新《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发送至FTP:“CENTRE/征管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问题”目录下)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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