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豫国税函〔2004〕2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4-19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许国税发〔200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经销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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