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5-09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逾期申报退税的货物,除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的外,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并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逾期退(免)税单证不齐等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国税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其出口情况(货物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金额等)通知征税部门,稽查部门在出口退税检查中应将其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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