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27 【字体: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计划。

(二)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

(三)取得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

(四)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

二、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四、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