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9〕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9-09 【字体: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一、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符合 2019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受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种商品储备任务;二是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二、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可享受2019年第7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 9月 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国家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9月 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