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8〕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27 【字体: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  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变更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食用菌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名称及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3。 

二、本通知自2018年11月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5批) 

2.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2批) 

3.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核定扣除标准(第2批)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 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