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做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签订工作,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前,继续实行国税、地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业务。

二、在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完成合并后,自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版《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即可委托划缴税(费)款。纳税人与原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签订的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继续有效。原签约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并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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