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部分派出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税服务厅地址、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邮政编码:510623,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6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邮政编码:510623,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6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邮政编码:510623,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6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上述派出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三、自2018年9月30日18:00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上述派出机构税费业务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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