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免项目代码

0004091502

时效起止日

2009-01-01 至 2013-12-31

享受主体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

优惠内容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10〕35号

优惠条款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支持三农金融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