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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推行“承诺审批” 减少审批时限的通知


南市税办发〔20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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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各县、区税务局:

按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中推行“承诺审批”,减少审批时限的要求:“全面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制度,依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对不存在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向政务服务部门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实施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60%以上。”结合南宁市税务系统实际,现就推行“承诺审批” 减少审批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承诺审批”

(一)实施对象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业务范围

四项县(区)级行政许可事项。

1.申请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承诺审批流程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4项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时,可填写《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税务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决定文书。

(四)未补正材料处理

在60日内纳税人不能补正容缺办理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缩短审批时限

对所有纳税人申请以上4项行政许可事项,南宁市缩减审批时限详见附件2,请各县、区税务局按时限予以办结。

三、注意事项

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后续有相关要求发布,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

1.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

2.政务服务“简易办”推行“承诺审批”、减少审批时限行政许可事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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